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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网|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入口

2022-12-25 23:01:57执业药师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入口导语】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申报的服务平台,是为执业药师、药企、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窗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的信息也为社会公众了解执业药师注册提供了很好的服务窗口。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流程: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入口

【#实货药师#简介】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和申报的服务平台,是为执业药师、药企、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窗口。 可为执业药师提供网上申报、注册信息查询、注册指南、各地注册机构联系方式等服务,并提供公告、政策法规、继续教育信息等信息查看服务,常见问题,合理用药。 . 执业单位可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政策法规、药师求职信息查询。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信息也为公众了解执业药师注册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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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请流程:

执业药师登记表下载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根据人事部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方可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种类、执业范围、执业地域进行注册。 执业类型为药学、中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销和药品使用;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一个执业单位执业。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执业药师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被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罚未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及全身照5张;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检查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逾期不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自动失效,不能再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重新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试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的,可以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提交第九条规定外中国执业药师网,还应当提交载有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第三章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按照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状态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并签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行政。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区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范围的中国执业药师网,应当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报告。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登记。 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换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资格: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执业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登记表》。 经核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备案的执业药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复查改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冒领、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等采取骗取、转让、借用、伪造等方法骗取注册的,一经发现, , 被执业药师处罚。 药师登记机关没收登记证,注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颁发的证书与执业药师业务相关执业药师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是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

港澳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明确: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申报。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内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申请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台港澳人员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 药师执照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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