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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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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这类人员禁止当老师。

2023-06-10 20:09:49教师资格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自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格依法执行罪犯就业禁止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联系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安全。这类人员禁止当老师。

《意见》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保卫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人员。

《意见》共有10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司法机关在教职工犯罪案件处理中适用禁止就业、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依照《意见》的规定,教职工实施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教职工实施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状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期限可以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教职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自然状况、罪名及刑期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处理、处分和处罚之间的关系。 依照《意见》的规定,教职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处分和处置丧失教师资格或者取消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举办者、实际管理人员的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有关规定,正确应用、严格执行禁止就业制度,对教师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

查看通知原文——

法发( 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了严格执行禁止罪犯就业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罪犯禁止就业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一、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实施特定义务的犯罪受到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刑法》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根据《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的规定,因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将失去教师资格,并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工进行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侵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教职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期限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或者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需要禁止教职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自然状况、罪名及刑期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丧失教师资格或者取消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禁止就业和禁止令执行的情况。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禁止就业制度的,应当向该机关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保卫人员,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实际管理人员的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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